编辑是否有义务提供“重复”的证据?
作者:bjb 时间:2016-10-13 点击数:
有几个月没有思考学术期刊出版方米娜的问题了。今天接到一位作者的咨询(应该不是我刊的作者),一时兴起,不仅做了简单的回复,我午饭后利用休息时间想整理出来,供大家参考。
【问】赵老师,如果编辑指出论文和已发表文献过度重复,我有权要求编辑提供重复文献吗?他总是回复"反正你是重复很多",合理吗? 自己认为没有,在"问心无愧"的状态不属于证据,只是想有准确的修改依据。
【回答】我认为:似乎不能理直气壮,除非肯定自己没有。如果真是有重复这则是一个学术不端的问题。学术不端问题,如果编辑配合作者来“处理”,将规避掉,这样往严重里讲是配合作者,有“合谋”之嫌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编辑部没有义务配合作者修改,也就没有义务提供具体的“复制源文献或者复制的具体内容”。当然,在这个问题中,不排除编辑以此为借口做退稿处理——并没有严重的复制问题。严重的复制问题的定性,这里也有需要注意的,具体掌握的标准和比例作者和编辑之间是有可能有不同的。首先是公认的规范标准,这是底线——如学术界和行业内的行为准则规定的标准和比例,记得科技部和教育部的《指南》规定的是原创性成果即使是标注文献出处,也不能超过20%。这20%不仅仅是文字重复、图表重复、公式重复,而是“内容”重复。这里的内容应该是指“实际的成果”——包括结论、描述和思想。因此,在比例上的判断就会有不同的理解。如果单从表达角度来说,我认为1%的复制都是不应该的,更何况在“重复表达”的背后所体现的内容?所以,我给编辑的规定是:10%的复制比都不允许,如果出现,必须研读内容,确定真的是“简单的文字重复”,那就“处理掉”或者明确标注。关于这些规定,正规的期刊应该在投稿须知中明示。明示的目的除了是避免误解和歧义,更重要的是倡导严谨的学风和文风。
作者又问:为什么会出现编辑以复制比为借口退稿?这就比较复杂了。简单地来说就是“不喜欢,不准备录用。”原因多种多样,不说“不正之风”,但从出版业务角度老说就有:(1)主题并不是“讨编辑喜欢”——与刊物的方向不是“十分一致”;(2)论文写作或研究方案瑕疵角度而选题有不重要,不想花费过多的精力——不值得;(3)稿源比较丰富,择优录用,在“多数”难以区分的情况下而“模糊处理”。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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